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为,但如何界定校园欺凌?其法律红线是什么?又该如何有效预防?让我们一同聚焦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这些行为,发生在你周围吗?
案例1
小矛盾引发大冲突。高二学生李某、王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在学校门口打架并纠集多人持鱼叉、棍棒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最终,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2
无事生非终酿苦果。正值青春叛逆期的王某,曾因寻衅滋事被多次行政处罚。他看舍友李某平日里性格内向、沉默寡言,便老想欺负他,多次伙同他人以拳打脚踢、谩骂侮辱等方式随意欺凌李某。李某父亲发现情况后立即报警,王某在父母和学习辅导员的陪同下投案自首。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依法对王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王某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3
“恋爱”未果反生怨恨。王某与杜某都是中学生,两人“恋爱”分手后,王某心生不满。于是,指使魏某某等人一起围殴杜某并拍摄视频。让王某没想到的是,一次泄愤换来的是法律的制裁。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教唆他人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予以刑罚处罚。本案最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阳光下的阴霾,是文明校园的毒瘤,消除校园欺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与使命!然而,有些人认为自己年龄还小,就算犯事了也没多大的关系。现实中,有这样的“免死金牌”吗?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包括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主要包括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注意,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许多与预防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知识值得关注。
第十七条第四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